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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二手车转入取消限迁

 

近期,甘肃省酒泉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人民身体健康,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手续。自2016年6月1日起,外地转入酒泉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禁止黄标车和环检不合格车辆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酒泉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酒泉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四、凡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的新登记注册机动车,应在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粘贴;在用机动车应根据检验周期按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巡查路检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粘贴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查处。

五、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

                                    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酒泉市公安局

 

目前地方还未对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进行落实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思维下对《意见》的无视,如此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不前,限迁地方难辞其咎!目前还有更多的城市尚未出台任何具体政策,仍在保持“观望”,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行业强烈呼吁:限迁地方应尊重市场,在二手车“限迁”问题上严格落实解禁要求,让政策不打折扣,让市场活力得以释放,为二手车市场营造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并呼吁上级主管部门对未按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的地区尽快追究其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已经具备条件的行业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商务部、发展委、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支持二手车业务,适当降低二手车首付比例。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银监会、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健全工作机制,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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